2025 年 2 月版本
本文件为您(下称 “合作商户”)与法米娜宠物食品控股有限公司(荷兰增值税号:NL859267131B01,注册地址:荷兰阿姆斯特丹市约翰・惠辛加拉安大街 400 号,邮编 1066 JS,下文简称 “公司” 或 “法米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本 “协议” 指合作商户通过使用平台,即视为接受本协议所载全部条款,该等条款对合作商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作商户与公司以下合称 “双方”,单称为 “一方”。
前言
- 法米娜从事犬猫全价及补充宠物食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
- 法米娜拟寻找商业合作伙伴,向终端客户提供营养咨询建议并供应系列宠物营养产品。
- 合作商户声明,其作为一家或多家自有宠物食品及用品销售门店的经营者,愿意为实现上述目的签署本协议。
- 合作商户通过使用营养精灵,即视为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条款对合作商户具备法律约束力。
基于以上背景,双方达成如下约定:
第 1 条 法米娜义务
为维护客户忠诚度,并向客户提供:(i) 宠物食品使用营养咨询;(ii) 售前及售后服务;(iii) 宠物养护实用工具,法米娜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a. 向合作商户开放法米娜信息系统及应用程序(下称 “平台”),用于向客户输出法米娜产品推荐; b. 提供平台操作以及法米娜全系列产品相关培训; c. 提供品牌物料,用于推广法米娜相关服务及产品。
法米娜可委托其子公司、关联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工作与义务;法米娜对子公司、关联机构的全部作为、不作为承担全部责任,视同法米娜自身行为。
第 2 条 合作商户义务
针对前言所列每一处合作门店,合作商户向法米娜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在合作门店摆放
营养精灵品牌物料; 主动使用法米娜平台向客户输出法米娜产品推荐;
b)仅在客户根据现行数据隐私法规明确同意后,方可收集客户个人信息并录入法米娜平台。
c)遵守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及其他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法规; 欧盟 2005/29/EC 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及当地广告相关法律; 依据消费者保护及广告合规指引,清晰标注所有推广内容的商业赞助属性。
d)所有关于法米娜产品的描述宣传必须真实、准确,符合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第 3 条 协议期限与终止
3.1 本协议初始有效期 1 年,自合作商户依据本协议开始使用平台之日起计算。
3.2 协议期满后,将按同等条件逐年自动续期;除非协议任一方,以带回执的挂号信和 / 或已读回执电子邮件形式,提前至少 30 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3.3 首次续期完成后,协议任意一方均可随时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 30 日,以带回执的挂号信和 / 或带已读回执的认证电子邮件发送终止通知。
3.4 若合作商户违反第 2 条项下任意一项或多项义务,法米娜有权接管客户对接管理以保障终端客户服务、变更合作商户的
营养精灵合作状态,和 / 或立即终止本协议。
3.5 协议到期后,合作商户须在 10 日内将收到的全部物料完好归还法米娜,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除外。若本协议项下出借物料未归还、遗失,或归还时存在损坏、功能失效(正常磨损除外),法米娜有权按照其自主核定的物料全新重置成本向合作商户收取费用。
第 4 条 数据隐私
4.1 合作商户保证本人及下属工作人员,通过法米娜平台收集、使用客户个人数据的行为,符合现行隐私法规;承诺不将该数据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用途。
4.2 若因合作商户及其员工违反隐私法规,引发客户索赔并产生各类费用(含律师费),合作商户应当全额赔付法米娜,使法米娜免受损失。
4.3 发生个人数据泄露事件,合作商户发现后 24 小时内必须书面通知法米娜。通知需包含泄露全部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性质、受影响数据主体类别及大致数量、涉及数据记录类别及大致数量、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降低不良影响的方案。合作商户须全力配合法米娜处理及解决泄露事件,包括提供法米娜要求的补充信息,协助向数据保护机构或受影响个人履行必要通知义务。
4.4 合作商户在此明确同意,法米娜可在全球范围内,仅限法米娜实体及业务必要服务提供商之间,处理和 / 或存储通过法米娜 Pro 应用及法米娜官网(
farmina.com)收集的个人数据。法米娜将采取适当安全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
第 5 条 审计核查权
5.1 合作商户同意法米娜工作人员可在门店营业时间内进入前言所述合作门店,核查合作商户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质量。
5.2 如合作商户提供的
营养精灵相关服务质量不达标,法米娜可自行向合作商户提出异议,要求合作商户采取适当整改措施提升服务。
5.3 若法米娜判定合作商户服务质量持续不达标,法米娜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 6 条 知识产权
6.1 与法米娜、其品牌、产品、
营养精灵及其配套文档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专属归属于公司及其关联方、分包商、授权方。“知识产权” 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数据库权、汇编权、摄影权)、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商业秘密、技术诀窍,以及其他已注册、未注册知识产权。
6.2 本协议并未向合作商户授予任何知识产权。本协议未明确授予的全部权利,均归法米娜及其关联方、分包商、授权方保留。本协议仅授予合作商户有限、非排他、不可转让、可撤销的许可,仅用于履行本协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营养咨询、使用法米娜平台、在合作门店摆放品牌物料。未经法米娜书面许可,合作商户不得将法米娜知识产权用于其他用途。
6.3 合作商户不得将法米娜平台及平台内容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用途。严禁使用机器人、爬虫、网页抓取、数据提取软件、自动化程序或设备,对法米娜 Pro 应用进行数据爬取、复制、监控。
6.4 发生以下情形,法米娜有权立即停用合作商户的平台账号,拒绝或取消其订单: (i) 合作商户滥用法米娜服务,损害法米娜服务、平台、公司及其关联方、员工权益; (ii) 法米娜有合理证据怀疑合作商户使用法米娜服务或平台时存在欺诈行为; (iii) 合作商户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6.5 合作商户未经授权使用、复制、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侵害法米娜知识产权,法米娜有权就全部损失索赔,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维权产生的法律费用。损失核算由法米娜在适用法律框架内自主判定。
第 7 条 保密义务
7.1 协议各方应当对另一方传递的、与本协议业务相关的受保护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保密信息” 指以书面、口头、电子、现场查看或其他任何形式接收的全部信息,包含因履行本协议,经由数据处理、传输设备流转的信息。举例包括:公司组织架构、公司提供的服务、商业信息、客户管理策略、公司运营经营情况、第三方合作关系、财务营销数据、软件程序等。
7.2 下述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 披露之时已经公开、为公众普遍知悉的信息;
- 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之后,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而对外公开、为公众普遍知悉的信息;
- 披露方披露前,接收方已经合法持有的信息(有书面记录佐证),且该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取自披露方;
- 自第三方合法获取,且未违反任何合同、法律义务的信息。
7.3 协议各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保密信息,仅可为本协议履行的必要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7.4 各方应当确保己方员工、顾问、合作人员严格遵守上述保密义务。
7.5 本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第 8 条 业绩目标与奖金
8.1 双方将另行以书面形式约定合作商户在协议有效期内每年需要完成的销售及市场目标。
8.2 若合作商户完成第 8.1 条约定的年度销售及市场目标,合作商户有权获得最高为该年度法米娜产品进货总额 2% 的税前奖金。
8.3 奖金于对应年度周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向合作商户支付。
第 9 条 通讯往来
本协议相关全部沟通,须通过平台或电子邮件完成;协议双方需及时告知对方自身邮箱变更。
第 10 条 协议修改
10.1 法米娜有权自行修订、更新本协议条款。修订内容通过邮件或平台书面告知合作商户,写明变更内容与生效日期;生效日期距离通知发出不得少于 30 日。
10.2 修订生效后,合作商户继续使用
营养精灵服务或平台,即视为接受修订后的协议。合作商户如不接受修订,需在收到修订通知 15 日内,按照第 3 条的流程发送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10.3 法米娜本着善意、依照法律修订协议的,无需对合作商户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 11 条 不可抗力
11.1 因超出协议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导致义务无法履行或履行延迟的,该方无需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疫情、战争、恐怖行为、政府行政命令、劳资纠纷、罢工、水电互联网等公用服务中断、网络攻击、黑客入侵、软硬件故障、其他技术故障。
11.2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在知晓事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影响。若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30 日,法米娜可向合作商户发送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无需承担责任。
第 12 条 责任限制
因本协议产生的全部索赔、损失,无论基于合同、侵权(含过失)或其他法律关系,法米娜全部赔偿上限,等同于索赔事件发生前 12 个月内,法米娜从该合作商户处获得的总收益。任何情况下,法米娜不承担间接损失、衍生损失、惩罚性赔偿、附带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业务中断、商誉受损等。
第 13 条 适用法律
13.1 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专属管辖。本协议受荷兰法律管辖并依荷兰法律解释。
13.2 合作商户声明特别接受以下条款:第 2 条(合作商户义务)、第 3 条(协议期限与终止)、第 4 条(数据隐私)、第 5 条(审计核查权)、第 6 条(知识产权)、第 7 条(保密义务)、第 9 条(通讯往来)、第 10 条(协议修改)、第 11 条(不可抗力)、第 12 条(责任限制)、第 13 条(适用法律)及第 14 条(权利义务转让)。
第 14 条 权利义务转让
14.1 公司有权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子公司、关联方、承继方,或与
营养精灵、法米娜平台相关业务资产的收购方,无需事先取得合作商户同意。
14.2 合作商户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